330781000000/2017-33994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其他
《蘭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蘭溪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蘭溪市
2017-04-19
主動公開
有效
發布時間:2017-04-19 08:44
訪問次數:
字體大小:大 中 小
現就《蘭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蘭溪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辦法>的通知》(蘭政辦發〔2017〕37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規范蘭溪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和《蘭溪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蘭溪實際,制定蘭溪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分八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的范圍。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依據《蘭溪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蘭政辦發[2008]110號)等相關政策向蘭溪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經核準,按照本辦法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可上市交易。
第二部分,上市交易程序。
第三部分,補交土地出讓金收益等價款計算辦法。補交金額計算公式具體如下:需補交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單價)×按經濟適用住房優惠價格購買的面積×50%-購買時繳交的稅費款。
第四部分,上市交易審核需提供的資料。1.上市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復印件);2.產權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已離異的還需提供離婚證、經婚姻登記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的司法文書(原件及復印件);3.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原件)。
第五部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1.因死亡繼承需發生房屋產權變更的,如繼承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在提供其他繼承人的書面同意意見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準后辦理產權繼承變更登記手續。2.因離婚需變更房屋產權至其中一方的,離婚雙方應就產權轉移事項達成協議,經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核準后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3.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按照第二條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允許提前辦理轉移登記。
第六部分,申請人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依法轉移后,申請人及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成員不得再購買或租賃政府給予優惠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七部分,本辦法自2017年5月19日起施行。